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庭刋 警長事隔11小時補錄170字警誡招認等 認參考過所有隊員記事冊 同將「跣低寫錯「跣底但否認抄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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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愛醫院及羅湖站炸彈案 第30天|
警長事隔11小時補錄170字警誡招認等 
認參考過所有隊員記事冊 
同將「跣低」寫錯「跣底」但否認抄襲

閱讀下屬記事冊屬職責之一 解釋參考即是檢查

同僚記錄與記憶一樣 案中多證物要抄返

TG密碼「649542」 「呢世夠唔死易」

庭上試密碼是否相符 手機無電明再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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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級法院, 所有報道, 案件跟進
07/01/2025
20:12
明愛醫院及羅湖站炸彈案 第30天|警長事隔11小時補錄170字警誡招認等 認參考過所有隊員記事冊 同將「跣低」寫錯「跣底」但否認抄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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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反恐條例》第二案,7人被指於2020年策劃3次爆炸,另1人涉企圖製造炸彈,今(7日)踏入第30天審訊。有份參與第4被告張家俊拘捕行動的警長李東彪作供,他在辯方盤問下同意,約11小時後返回警署才補錄警員記事冊,補錄之前「所有隊員記事冊都有參考過」,但他否認抄襲同僚,因案中有眾多證物,「我所講嗰啲抄,就係抄返啲證物」,又指作為警長檢查下屬記事冊是其職責之一。

辯方又指,同僚即場筆錄張家俊的3段長達170字的招認,與李東彪11小時後補錄的內容幾乎相同,包括如出一轍地將「跣低」寫錯為「跣底」等,質疑李抄襲,李再次否認。辯方又指,預備了一篇150字的文章,打算着證人即時複述內容,法官陳仲衡直言「我唔會批准呢個測試」。審訊明續。【明愛及羅湖炸彈案報道結集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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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案8名被告分別為何卓為、李嘉濱、吳子樂、張家俊、楊怡斯、張琸淇、何培欣及周皓文。首7名被告面對的「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」及交替控罪,牽涉明愛醫院爆炸案(2020年1月27日)、羅湖港鐵站爆炸案(2020年2月2日)及計劃在將軍澳尚德停車場附近放炸彈(2020年3月8日)。李嘉濱另涉向警方訛稱住址,涉嫌妨礙司法公正;周皓文則被控企圖製造炸藥。

閱讀下屬記事冊屬職責之一 解釋參考即是檢查
警長53953李東彪開始作供,他案發時駐守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,現駐守新界北總區反三合會行動組。李憶述,警方於2020年3月7日晚上11時許,破門進入張家俊住所後,張家俊在地上掙扎,他與隊員一同控制張,再扶起他,然後李替張上手扣,直至張在警誡下招認,警員13483劉劍活抄下其招認內容,李為張解手扣,讓他在13483記事冊上簽名。

在代表張家俊的大律師張志輝的盤問下,李確認2020年3月8日早上11時補錄警員記事冊,辯方關注李事前有否參考其他同僚的文件,李稱:「喺尖沙咀警署補錄之前有參考過。」辯方追問參考對象是否包括警員13483,李答指:「其實我補錄記事冊嗰陣,所有隊員記事冊都有參考過。」

此時,法官陳仲衡追問,李作為警長,閱讀下屬記事冊是否其職責之一?李稱:「我每一日都要檢查佢哋嘅記事冊,呢個係我哋嘅內部指引,係我嘅職責。」至於剛才提及的「參考」,李進一步指「其實我係檢查,即係檢視佢哋記事冊」。

同僚記錄與記憶一樣 案中多證物要抄返
就辯方關注,李是否有閱讀警員13483記事冊中的警誡部分,李承認「我係由頭到尾睇佢記事冊一次」,即遭辯方質疑他並非單憑自己記憶補錄,可能抄襲同僚,李否認道:「當然唔係啦,成個過程我在場㗎嘛。」辯方再問:「即係你話俾我哋聽,你嘅記事冊記錄係憑你自己記憶,唔係抄人哋嘅?」李便指「大部分係自己記憶」,被陳官追問何謂大部分,李解釋,他憑其記憶記錄後,再閱讀隊員的記事冊,以看看是否有出入。

辯方追問:「咁有冇特別原因,喺你做記事冊之前,要先睇其他同袍嘅記錄先?」李解釋指「成個案件有好多證物,同埋處理咗好多嘢,我要核對返所有證據,例如得到咩證物,我就會由頭到尾睇一次,先會作出記錄」、「我所講嗰啲抄,就係抄返啲證物」,除此之外,其餘都是憑自己記憶作記錄。

辯方遂指,警員13483於當日即時於記事冊記載了張的3個警誡招認及答覆,3段招認長170字,對比李於11小時後補錄的記事冊,當中內容幾乎相同,並提出一連串質疑。

辯方大律師張志輝(辯) 李東彪(李)

辯:除咗你啲簡體字之外……幾乎同13483寫嘅一模一樣,我自己睇就98%(相同),英文名串法都係一模一樣,錯字都一樣,你有咩回應?

李:我除咗憑記憶呢,喺補錄之前,我有檢視過13483嘅記事冊,咁我睇到佢個記錄同我嘅記憶係一樣嘅,跟住我就記錄低喇。

辯:即係你抄13483呀?

李:我唔係抄佢,因為我當時在場聽到嘅。

辯:你連Lukas串法都一樣?

李:Lukas唔係咁串嘅咩?照拼咋嘛。

辯:照拼可以有兩個拼法,Lucas都得,你係咪抄13483?

李:都話冇抄佢咯

辯:連跣「底」都如出一轍地錯。

李:呢樣我冇留意喎。

辯:跣「低」通常企人邊,13483用個「底」字,你又用「底」字⋯⋯你係抄13483,目的就係意圖令人哋相信你嘅記錄同其他同事證供係脗合

李:唔同意

辯方續質疑,李不可能在11小時後仍記得,陳官聞言打斷指上述為辯方評論,「唔好再用評論擺落盤問」,辯方遂撤回該提問,不再跟進。辯方另指,手上有一篇150字的文章,打算着李即時複述,陳官再打斷謂:「我唔會批准呢個測試,下一條問題。」

TG密碼「649542」 「呢世夠唔死易」
辯方盤問時亦質疑,李東彪不可能於11小時後補錄記事冊仍記得張家俊回答的密碼,李反駁:「我有我嘅方法可以記到,其實係6個數字啫。」又言「我有特別方法記,佢呢6個數字,我會用『呢世夠唔死易』,就係649542」。辯方再質疑,該組數字無特別之處,李之所以記得,是因為抄襲同僚,李不同意。

辯方指出案情,指當天張家俊被帶入住所廁所,期間有警員從後踩張的左膝關節,致左膝碎裂及骨折。此外,戴上戰術手套的李,曾三度向張胸口揮拳,因此其胸口的傷勢由李造成;李又恐嚇張「如果唔隊同案有排捱」,如不合作「搞埋第4被告住喺對面街嘅女朋友」、「你哋班黃絲成日話我哋啲警察強姦啲女,同埋丟人落樓,你試下乜都唔講吖」等,張受襲後感驚慌,故說出密碼「249542」。李一概否認,又指「Telegram 係649542,唔係249542」。

辯方續指,張從來無作出招認,所有招認均由13483杜撰,張並非自願簽名作實,李再次否認。

庭上試密碼是否相符 手機無電明再續

陳官特意提醒「係冇傳輸功能嘅」,梁不禁發笑,陳官再稱「唔好笑,講真㗎」。審訊明續。【明愛及羅湖炸彈案報道結集】

法院:高等法院
法官:法官陳仲衡
被告:何卓為、李嘉濱、吳子樂、張家俊、楊怡斯、張琸淇、何培欣、周皓文
控罪: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、串謀導致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(交替控罪)、企圖製造炸藥、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

法律代表
控方:外聘大律師林芷瑩、高級檢控官雷明雋、外聘大律師鄺潤雙
辯方:大律師姚本成(何卓為)、大律師朱寶田(李嘉濱)、大律師梁耀煒(吳子樂)、大律師張志輝(張家俊)、大律師陳偉彥(楊怡斯)、大律師林國輝(張琸淇)、大律師郭憬憲(何培欣)、大律師麥健明(周皓文)

案件編號:HCCC186/2022

https://hkcourtnews.com/%e6%98%8e%e6%84%9b%e9%86%ab%e9%99%a2%e5%8f%8a%e7%be%85%e6%b9%96%e7%ab%99%e7%82%b8%e5%bd%88%e6%a1%88-%e7%ac%ac30%e5%a4%a9%ef%bd%9c%e8%ad%a6%e9%95%b7%e4%ba%8b%e9%9a%9411%e5%b0%8f%e6%99%82%e8%a3%9c/
Good0Bad02025/01/08, 1:53:24 下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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