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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師質疑官沾手檢控違原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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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師質疑官沾手檢控違原則


署理總裁判官蘇惠德

【本報訊】案件昨裁決前,現時署任總裁判官的主審裁判官蘇惠德以控方證供與指控不符為由,決定行使權力修改控罪。對於法例賦權裁判官主動修訂控罪,有律師表示令人擔憂,質疑條例有違「法治」概念中法官不應沾手檢控或抗辯工作的原則;若在傳召所有證人證據後才修改控罪,各方最低限度應要求裁判官避席「換官」,由其他裁判官聽取案件證據後作出裁決。

律師林偉展受訪指,一直認為《裁判官條例》第27條容許主審裁判官主動修改控罪的規定觀感較差,裁判官採用時儼如行使檢控權,「代入去幫控方兜底、執生」。他指法治觀念中,法官是不應介入與訟各方的較量,條例與法治精神有不一致之處。

林質疑,若條例容許裁判官「睇得出告錯罪、知道應該點樣告」之後協助控方,為何沒賦權裁判官協助辯方抗辯、將控罪修訂至抗辯理由適用。他認為現行法例有機會違反人權法甚至《基本法》,值得檢討。


可爭辯攜雷射筆意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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至於本案控方沒就被告管有涉案物品的意圖直接舉證,大律師何旳匡及黃宇逸指出,除非被告自己招認,否則意圖是較難有直接證據指證,法官一般可以靠環境證供推論。

大律師李健志補充指,達致裁決的推論必須是唯一及不可抗拒的推論,若本案有其他因素能證明管有涉案物品是有其他用途,用來傷害警察便不是唯一合理推論。

另外,法政匯思成員、大律師蘇俊文分析,攜有一件物品不代表一定會拿出來使用,即使使用也未必作非法用途,一個人攜帶某物件前往遊行,極其量證明到該人有意圖在遊行中使用該物品。曾任講師的他舉例指,他用雷射筆是教學用途,攜帶雷射筆去遊行亦可以是指向地面或建築物,甚至完全不使用;若被告將來上訴,傷害警員眼睛是否攜帶雷射筆的唯一意圖,或是可爭辯之處。

■記者伍嘉豪
Good0Bad02019/11/16, 4:20:52 下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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