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陳仲衡的判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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陳仲衡的判詞 - 古德明




西九龍裁判法院法官陳仲衡裁定戴耀廷、陳健民、朱耀明及其餘六人或「串謀妨擾公眾」,或「煽惑妨擾公眾」,或兩罪俱犯,並批評說:「以為幾十萬人聚集抗議,會令政府迅速讓步,改而提出戴、陳、朱三人倡議的那種普選(the form of universal suffrage advocated by the trio),未免天真。」陳仲衡謬矣。

戴耀廷等倡議的是普選,不是某種普選。他們只是反對當局實際上改普選為小圈子選舉。陳仲衡據說按普通法判案,當知普選在普通法國家的定義,現在卻把普選稱為「戴、陳、朱三人倡議的那種普選」,暗把小圈子選舉擡舉為「另一種普選」,用心可謂巧矣。

又「煽惑」之「惑」,有「使人迷惑」含義。但戴耀廷等呼籲市民起而爭取民權,這是惑眾還是覺民?當然,陳仲衡可以說他們應循「合法」方式向當局爭取,但陳仲衡不可能不知道所有「合法」方式都已經用盡,也不可能不知道「東風射馬耳」的結果。他只是為當局美言而已。

從前,秦檜令御史中丞何鑄以謀反罪鞫治岳飛,何鑄明察,知是冤枉,就為岳飛辯白。秦檜說:「此上意也。」何鑄不愧鐵中錚錚者,凜然正色回答:「強敵未滅,無故戮一大將,失士卒心,非社稷之長計。」秦檜語塞,改命奸臣万俟卨主審,於是獄成,何鑄最後也被貶官(《宋史》卷三八零)。他不會因冤獄是「上意」,就斥岳飛「煽惑士卒抗金,是謀反之一種」等等,貶官不亦宜乎!

古德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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Good0Bad02019/04/22, 2:50:07 下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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