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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年12月13日
收UGL 5,000萬案 廉署指證據不足 律政司放生梁振英
梁振英
【本報訊】前特首梁振英收取澳洲公司UGL 5,000萬元案件,以及梁被指與民建聯立法會議員周浩鼎涉嫌干預立法會調查UGL案件,廉政公署昨日宣佈完成調查,並徵詢律政司意見,律政司認為沒有足夠證據向梁、周兩人提出檢控,廉署將調查結果呈交審查貪污舉報諮詢委員會審議,獲委員會同意毋須作進一步調查,意味UGL案被踢爆四年後,梁振英終於「甩身」。有立法會議員對律政司決定感可惜和憤怒,質疑有刻意放生梁振英之嫌。
記者:謝明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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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政司司長鄭若驊
廉署昨日傍晚發聲明,指上述兩宗案件已完成調查,並已向律政司徵詢法律意見。律政司認為沒有足夠證據向上述人士提出檢控而達致合理機會定罪。廉署按既定程序,昨日將相關調查結果呈交審查貪污舉報諮詢委員會審議,獲委員會同意毋須作進一步調查。
律政司隨即發表聲明,闡述決定不起訴梁振英的理據,指戴德梁行知悉梁振英與UGL簽訂協議,並接受UGL的400萬英鎊(約5,000萬港元)款項,以「不作競爭、不作挖角」,又指戴德梁行當時財政困難,梁與UGL的談判符合戴德梁行的利益,由於證據未能確立戴德梁行不同意梁接受相關款項,或屬於《防止賄賂條例》第9條,針對的代理人接受利益罪行,所以無合理機會就有關梁振英貪污的控罪達致定罪。
前廉署人員:仍有不少疑點
對於梁振英被指沒有向有關當局申報利益的指控,律政司表示,由於梁振英沒有利益衝突,亦沒有法律規定他需要申報其成為行政長官之前,與UGL簽訂協議會獲得金額,因此他沒有申報並不構成任何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。
據悉,律政司決定不起訴梁振英的另一考慮因素是陳志雲案。消息稱,陳志雲獲終極勝訴一案,終審法院釐清《防止賄賂條例》第9條代理人收受利益的定義,必須證明代理人收受他人款項要對公司不利,「UGL案中,戴德梁行並冇明確反對梁振英收UGL錢,而且佢收錢呢件事不但冇對戴德梁行不利,反而促成收購,對公司有利,引用陳志雲案,梁振英就冇違法。」本報向前任特首辦查詢梁振英對不被起訴的回應,至截稿前未獲回覆。
廉署前總調查主任、大律師查錫我表示,不掌握所有調查資料,難以判斷律政司是否有足夠理由不起訴梁振英,但他認為事件仍有不少疑點,包括部份款項是在梁擔任特首時收取,而UGL有競投港府工程項目,已構成潛在利益衝突;律政司無清楚交代戴德梁行董事局曾否通過梁振英收取UGL款項,「根據《防賄條例》第9條,梁振英作為代理人必須獲主事人、即戴德梁行董事局批准,但律政司聲明冇講清楚梁振英有冇獲董事局批准。」他又質疑為何UGL不直接將該筆款項交予戴德梁行,只向梁提供款項,「UGL唔擔心戴德梁行其他董事同佢競爭,只係擔心梁振英同佢競爭」。據報道,當時有另一間中國公司提出更高收購價收購戴德梁行,查錫我反問:「收少咗,係咪對戴德梁行有損害?」
新民主同盟議員范國威對律政司不起訴梁振英感可惜和憤怒,對律政司指證據不足難以理解,質疑律政司有刻意放生梁振英之嫌,促盡快公開相關法律意見。
律政司放生梁振英,建制派喜上眉梢,身兼立法會調查梁振英與UGL所訂協議的專責委員會委員的梁美芬指委員會「已冇乜嘢價值繼續開會」,建議委員會停止調查,指自己參與時已覺得證據不充份下,調查遇到很大障礙,「最浪費時間、最冇意思嘅一個委員會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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