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惡法備忘:社團條例的歷史審視與啟示
對如今坐擁權力的老「愛國愛港」人士來說,取締香港民族黨的《社團條例》也許不會陌生。在殖民時期,這條法例曾用作對付香港的左派組織,立法時更引來左派組織公開反對。審視這條沿自殖民時期的社團條例,有助我們看到這條「殖民惡法」的政治性質與威權色彩。

條例劍指新華社和左派團體

社團條例的歷史既是一部香港三合會的歷史,更是港英政府管制政治活動的歷史,因為殖民政府自始至終都害怕香港社會太過捲入中國大陸政治風波,危害殖民地管治,當中尤其忌憚香港的社團組織。

追溯如今社團條例的原型(《1949年社團條例》),當時立法主要包括兩方面:(1)強制要求所有團體註冊,否則即屬非法;(2)首次引入「境外政治團體」概念, 拒絕任何與外國政治團體有聯繫的本地社團的註冊(註1)。

翻查解密檔案,我們可看到英方的考量相當直白,就是劍指中共和左派團體。時任港督葛量洪在電報指出,過往中國政黨的駐港團體不利於本港治安福利及公共秩序,如國民黨曾就「民族榮耀」問題煽動騷亂。他研判中共成為執政黨後比國民黨製造更多麻煩,因為中共或仿效國民黨在港設立辦事處,成為宣泄不滿和製造麻煩的基地;因此社團條例的立法可預防中共在教育和勞工方面的顛覆勢力(subversive influence),控制中共在歌詠團和劇社的宣傳和滲透作用(註2)。

在另一封電報,葛量洪更明言:立法過後須認真考慮以此取締香港新華社(即中聯辦前身),因它是外國政黨的宣傳機構(註3)。儘管葛量洪亦提到受社團條例影響的政治勢力包括國共兩派,但我們看到其首要目標是監視及箝制中共在港影響力,包括滲透和統戰等工作。

左派曾批「反民主反自由」

由於社團條例是冷戰地緣政治產物,港英實際執行並不是「有法必依」,而是根據一時一地的政治形勢選擇性執行,當中針對中共在港組織的對應策略就是「抓小放大」。中共在港的機構為新華社香港分社,表面是新聞通訊社,實質亦是中共在港的黨組織(港共),即「中共港澳工作委員會港澳工作組」(註4)。根據社團條例,這個中共在港的黨組織理應向港英註冊,否則不能繼續行事。

然而港英忌憚中共報復性的行為,不敢完全封殺中共在港活動,最後「睜一隻眼閉一隻眼」接受中共以「新華社香港分社」名號註冊為新聞機構,不強制要求背後的黨組織註冊社團(註5)。 換言之,儘管港共明顯與境外政治團體有從屬聯繫,干犯社團條例, 但基於政治現實考慮,港英政府暗許港共活在法律以外,從事「地下工作」。而直到今日,中共在香港的黨組織亦未註冊為合法社團。

與此相對,當年很多左派外圍團體都被港英政府打壓。根據警察年報,1950至52年每年都有近150個左派團體被殖民政府拒絕註冊。值得注意的是,港英政府在執行這條法例時「去到好盡」,更會出動「政治警察」——警察政治部(註6)——盡顯威權色彩。根據觀塘檔案處的本地檔案,港英政府為左派社團開設獨立檔案,當中看到警察不但會收集社團的公開資料,更會派出臥底監視組織和出席活動收集情報,甚至突擊搜查相關人士和場所,及後港英政府就會發出語焉不詳的信件拒絕這些團體註冊。檔案顯示,當時很多左派團體群起抗議,要求港英政府交代理據並收回成命,然而殖民政府只會敷衍應對,缺乏民意授權的行政局更不會推翻結果。從檔案看到,當年港共領袖狠批這條條例本質上是「反人民、反共、反民主和反自由」,令香港淪為「警察國家」(註7)——這也並非沒有道理。

政治警察重新「埋位」?

在英殖晚期,這條「殖民惡法」因牴觸人權法在1992年修訂,以通知制度取代註冊制度 ,「拒絕與境外政治團體有聯繫的社團註冊」條文被「香港安全」的條文取代。在新例下,「香港安全」定義狹窄,並非指危害政府或少數利益人士的生存或福祉,而是對香港整體的生存或福祉,或香港的公眾安全或公共秩序構成真正而嚴重威脅(如鼓吹恐怖主義),政府才會行使禁制社團的權力,大為放鬆自由結社的限制(註8)。

然而5年後,臨時立法會又「大開倒車」,恢復註冊制度和「外國政治性團體」條文,以「國家安全」概念取代「香港安全」。「國家安全」定義之闊,使警方更易取締社團和拒絕社團註冊,甚至濫用強行進入場所之權力。當年港英政府打擊左派的法律利器,順利過渡為今日中港政權打壓結社自由和反對力量的兇器。

時至今日,政府除拖延政治團體的社團申請,更主動出擊取締政團。觀乎今次民族黨事件,值得關注的是九七前解散的政治警察是否已重新「埋位」?除公開蒐集資料外,是否亦出動臥底潛查、追蹤和監視相關異見團體和人物?在這種形勢下,殖民歷史是否已經「永劫回歸」,令香港成為「警察社會」?那麼,今日當權的建制愛國人士是否敢於承認,如今的社團條例本質上跟當年打壓左派一樣,是打壓結社自由,赤裸裸的「殖民惡法」呢?

註1:Hong Kong Legislative Council, 18th May 1949 meeting(bit.ly/2vX332N)

註2:CO 537/4835, TNA

註3:FO 371/75780,TNA

註4:鍾仕梅(1989),〈中共如何管理香港〉,《當代雜誌》頁20

註5:Steve Tsang(1997), "Strategy for survival: The cold war and Hong Kong's policy towards Kuomintang and Chinese communist activities in the1950s,"The Journal of Imperial and Commonwealth History;陸恭蕙(2011),《地下陣線:中共在香港的歷史》,頁166

註6:H. L. Fu & Richard Cullen(2003), "Political Policing in Hong Kong," Hong Kong Law Journal, 2003, v.33 n.1, p.199-230

註7:相關檔案見HKRS163-1-899, HKRS163-1-900, HKRS163-1-920

註8:《社團條例的背景資料》,立法會113號文件,2003年7月30日

作者:彭嘉林、郭熙堯

原文刊於《明報》2018/08/21
https://m.mingpao.com/…/artic…/20180821/s00012/153478873434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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Good1Bad12018/09/24, 2:33:36 下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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