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世道人生:憲甚麼法(李怡)
中共涉港事務的高官近來大講憲法,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梁愛詩表示,中國憲法中除了有關社會主義制度的條文外,都可適用於香港。

去年李飛來港宣講《基本法》時已有類似說法,現在不過是實行毛時代一脈相承的「年年講,月月講,天天講」招數,使人們即使開始覺得不對勁,也由於重複聽而習慣,於是洗腦目的達到了。
中國憲法所定的條文,與《基本法》逐條比較,可以同時適用嗎?

比如中國憲法第49條規定:「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」;《基本法》第37條是「香港居民的婚姻自由和自願生育的權利受法律保護」。香港居民是需要依從「最高法律效力」的憲法實行計劃生育呢,還是依從《基本法》可以自願生育?又比如中國憲法第36條明言「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」,《基本法》第141條則表明「宗教組織和教徒可與其他地方的宗教組織保持和發展關係……。」若兩者都適用,香港居民如何適從?

當然,最大的差別是中國憲法的第二章「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」,與《基本法》第三章「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」。《基本法》第39條確認兩個國際人權公約在香港實施,並規定:「香港居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,除依法規定不得限制。此種限制不得與本條第一款規定(即兩個國際人權公約)牴觸」。這個將人權公約置於所有法律之上的規定,當然不會在以黨權置於人民所有權利之上的中國憲法中出現。

其實,跟中共及他們的跟屁蟲講憲法,講條文,甚而講道理,都是得啖笑。中國憲法的所有公民權利包括政治權利,有沒有執行過?劉曉波《08憲章》其實也只是要求中共實行憲法所賦予的公民權利耳,他的遭遇如何?

王志民說,憲法是香港的「根和本」,如根、本動搖,就會出現亂象。但中共自1954年訂立第一部憲法以來,將這個「根和本」自我動搖了多少次?個別條文修改不計,大動干戈等於重訂的就有1975年、1978年、1982年的三部憲法。

1975年憲法只有30條,其中有五條有「中國共產黨領導」的規定,在有關公民權利義務中,列明首要義務就是「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」。到制訂1982年憲法,據當年具體執行制憲工作的人大法工委研究室主任高鍇發表於《炎黃春秋》2011年第8期文章透露,主持人大工作的中央領導人彭真、習仲勳、楊尚昆、彭沖等在討論中都提到防止文革重演,一定要以法治國,堅持反對「人治」,反對「以黨治國」,因此在1982年憲法的所有具體條文中都刪去「共產黨領導」的字眼。到這次2018年的修憲,又把這字眼恢復了。這不僅是對憲法這個「根和本」的動搖,而且簡直是把憲法玩弄於人治的股掌之上。一黨專政下,憲甚麼法呢?

說到底,所謂憲法適用於香港,不是所有條文,而只是一個條文,就是將《基本法》沒有列
明、也就是1982年刪去而今年又恢復的條文——「共產黨領導」,要實行《基本法》的香港硬食。如此而已,豈有他哉?


https://hk.news.appledaily.com/local/daily/article/20180426/20372935
Good0Bad12018/04/26, 6:19:22 晚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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